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群内传黄 群主“连坐”

四海采风 情天 8年前 (2015-12-17) 2559次浏览 已收录

来源:大洋网-广州日报

群内传黄 群主“连坐”群内传黄 群主“连坐”

多地微信、QQ 群群主放任、纵容或疏于管理被同罪处置

文/广州日报记者章程

各大群主注意了!在群内如果有成员传播淫秽信息,群主即使啥也没干,也可能触犯刑法成为犯罪分子!记者昨日获悉,广州一名在校大学生开设微信群 叫卖淫秽图片,结果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刑。而在此前,广东珠海、浙江瑞安等多地的司法判例显示,当群成员存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时,QQ 群 主、微信群主放任、纵容或疏于管理,也将被同罪论处。

受访法律专家给出的建议指出,如若发现群友“不对劲”,群主关键时刻要懂得果断“下手”,可以警告、制止不法行为,同时发布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告诫,屡教不改的强行剔除,此外还应当举报不法行为,净化群环境。

群主啥也不干,也可能犯罪!今年 9 月,浙江省瑞安市法院判处了一宗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案,群主“莫名其妙”地受到牵连。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 月,被告人张某担任一个有着 57 名成员的微信群的群主,对该微信群进行管理。期间,张某放任被告人阮某等人在该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累计达 451 个。鉴于二人有自首和立功表现,瑞安市法院一审以阮某、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,均判处两人拘役 1 个月 15 日。

群主疏于管理被同罪论处

不光是微信群群主,QQ 群群主也有同样的风险。今年 5 月,珠海中院终审判决了一宗 QQ 群主因“不作为”而入刑的案件:2014 年 10 月,被告人 彭某在网上组建某 QQ 群并担任群主,后被告人黄某、李某、何某先后入群,并担任群管理员。在彭某担任群主及黄某、李某、何某担任管理员期间,该群成员多次 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及图片,彭某等人未对上述行为制止,放任其传播。珠海中院终审以传播淫秽物品罪,分别判处彭某、黄某、李某有期徒刑 7 个月、6 个月、6 个月,判处何某拘役 5 个月,缓刑 10 个月。

群友涉黄为何“连坐”群主?

浙江瑞安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,其裁判的依据是我国刑法及最高法、最高检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三条(以下简称“《解释二》第三条”)的规定。

据北京市盈科(广州)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介绍,根据最高法、最高检于 2010 年 1 月颁布的《解释二》第三条的规定,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,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建立者、管理者和 主要传播者,依刑法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。

“也就是说,如果群组中主要交流的内容就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,而且达到法定的标准,而群主疏于管理,放任自流,构成刑法上的间接故意,因此群主 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。”丁一元说,群主不及时制止,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帮助犯。例如,如果在群中存在介绍卖淫、组织赌博、宣扬恐怖主义等情况,而群 主没有及时制止,会被认为故意建群帮助实施违法活动,同样可能涉嫌犯罪。

法律依据:

“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,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建立者、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,依刑法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。”

——最高法、最高检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三条

发现群友不对劲

群主下手要果断

建议:

发现群友不对劲

群主下手要果断

作为微信群或 QQ 群的群主,应该尽到怎样的法律义务才能避免自己身陷囹圄?

“群主应该能够意识到肩上的法治责任是实打实的。”丁一元告诉记者,虽然微信群的功能设置上没有一键删除群内成员发布内容的权限,但“踢除”涉 嫌违法犯罪的群友、甚至立即解散这个群的权限,却是实实在在的。群主可以警告、制止不法行为,同时发布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告诫,屡教不改的强行踢除,此外 还应当举报不法行为,净化群环境。

丁一元进一步解释,群主建群享有一定的权利,即踢人出群权限,所以也就有一定管理义务。对于传播淫秽、恐怖信息等违法言论的行为不能视而不见,即“在其位要谋其政”,否则构成共犯。

大学生建群卖淫图

获利 300 元被判刑

链接:

大学生建群卖淫图

获利 300 元被判刑

出生于 1994 年的小东(化名)是广州一所大专院校物流专业学生。从 2013 年 2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29 日期间,小东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先后 发布 459 张淫秽图片,并在其建立的微信群里发布收费信息。在收取一定费用后,群友即可加小东为好友并浏览其朋友圈内的淫秽图片。通过上述行为,小东共牟 利 300 元。2014 年 5 月,小东被抓获归案,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小东主动向法院退回违法所得 300 元。

据悉,本案审理期间,小东所在学校特向法院出具请求从轻处理函件,鉴于小东仍在校就读,请求对他从轻处罚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小东以牟利为目的,传播淫秽物品,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。但考虑到小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、自愿认罪,且退出违 法所得,可以从轻处罚。根据小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、考虑到他是在校学生,对他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,为此判处他有期徒刑 8 个月,缓刑 1 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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群内传黄 群主“连坐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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