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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2名被错判“死刑犯”分别获34万国家赔偿

四海采风 情天 来源:新华网 12年前 (2011-07-29) 1733次浏览 已收录

新华网兰州 7 月 28 日电(记者王博、宋常青)记者 28 日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,因牵涉 6 年前当地一起“灭门案”而被错判死刑的 2 名被告人最近获得国家赔偿,2 人赔偿金额各达 34 万余元。

2005 年,民勤县大坝乡城近村的卢氏一家三口被人抢走钱财后,惨遭灭门,与死者交往甚密的同村村民何世明、卢寿林成了警方的怀疑对象。同年 2 月 1 日,二人被民勤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。同年 12 月 30 日,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何世明、卢寿林犯故意杀人、抢劫罪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该院审理后作出判决,判处何世明、卢寿林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宣判后,二人均不服,提出上诉。期间,该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度发回重审。2010 年 10 月,在第三次开庭审理后,武威中院最终裁定,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故意杀人、抢劫罪缺乏有力证据,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。2010 年 10 月 26 日,何世明、卢寿林被无罪释放。

2011 年 1 月 16 日,被错抓错判的何世明、卢寿林二人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》,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分别赔偿何世明、卢寿林被违法羁押 2094 天的赔偿金人民币 298039.02 元,并依据当地生活水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5 万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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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 2 名被错判“死刑犯”分别获 34 万国家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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